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其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及长远利益相协调的原则; (四)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管理人员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 酬方案制定、考核和审查的专门机构,其中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构成。公司董事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其中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领取独立的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按实际任职时间领取董事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第七条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驻地的薪酬水平、 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济效益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由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按月发放,任期内无变动则不再单独审议。 第八条绩效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实 际经营业绩或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报董事会批准后于被考核年的次年发放,确保绩效与实际经营成效同向联动,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秉持多方共赢、绩效评价为主、可持续性、 可获得性等原则,以股东会批准的方案确认、发放与归属激励收入。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年份的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且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发展战略服务,可以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适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减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水平,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其他影响因素。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每个经营年度高级管理人员都要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以后,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责任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结合公司综合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依据上述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以及相关奖惩规定,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评定并报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核批准董事人员绩效薪酬方案(如有)。 第六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薪酬支付方式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代为申报。 第十八条离职、岗位变动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结果发放薪酬。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按新 岗位标准执行薪酬。 第七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 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 施,原《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经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期废 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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