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600629):华建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2026-034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业绩考核原因,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167,927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 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2,167,927股进行回 购注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2026- 018)。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 知债权人程序,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2026年4月3日起45日内向 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截至申报期满,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 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四条“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如下: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得分×30%+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1,否则为0”。 因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公司绩效系数为60%,同时部分激励对 象业绩考核原因触发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3,428,593股需回购。 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公司归母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 率为119%,未达门槛值132%,公司绩效系数为0,触发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情况。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8,739,334股需回购。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合计为12,167,927股,占注销 前公司总股本970,338,659股的1.25%。 2.回购价格: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747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2,167,927 股调整为0股。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167,927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预计于2026年6月2日 完成注销。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 励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等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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