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300433):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原标题:蓝思科技: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证券代码:300433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34.50元/股(根据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调整后),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股份回购的首次实施日期为2025年7月9日,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7月9日至2026年4月2日。截至2026年4月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113,932股,占公司目前A股总股本的0.34%,最高成交价为34.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41,915.95元(含交易费用)。前述已回购的17,113,932股将作为实施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合计85,570,000股A股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621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78,633,7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489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8940%;预留授予权益6,936,3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1314%,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060%。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113,932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324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5,726,74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297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3788%;预留授予权益1,387,192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026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211%; (二)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456,068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296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62,906,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191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3.5152%;预留授予权益5,549,10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105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484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36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284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1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6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30 第七章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第八章附则...............................................................................................................35 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不会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284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指外国籍,不含港澳台,下同),公司将其纳入本计划的原因在于:该等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国内外业务拓展、技术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公司保持业内领先地位提供有力保障,对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巩固和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对该等外籍员工实施激励是公司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公司对中外籍员工的平等政策;也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在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85,570,000 A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合计 股 股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621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78,633,7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489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8940%;预留授予权益6,936,3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1314%,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060%。具体如下: 17,113,932 (一)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324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5,726,74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297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3788%;预留授予权益1,387,192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026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211% ; (二)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456,068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296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62,906,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191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3.5152%;预留授予权益5,549,10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278,740,870 0.1051%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股的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484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股票。 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34.50元/股(根据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调整后),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股份回购的首次实施日期为2025年7月9日,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7月9日至2026年4月2日。截至2026年4月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113,932股,占公司目前A股总股本的0.34%,最高成交价为34.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41,915.95元(含交易费用)。 前述已回购的17,113,932股将作为实施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113,932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324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5,726,74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297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3788%;预留授予权益1,387,192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026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211%。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6名外籍人员,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事宜。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限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25%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20.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0.3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42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10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74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36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以下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期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该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具有可实现性,能够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456,068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296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62,906,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1.191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3.5152%;预留授予权益5,549,10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78,740,870股的0.105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4849%。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6名外籍人员,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况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6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0.36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20.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0.3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42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10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6.74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36元。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以下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该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具有可实现性,能够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增发新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P×(1+n)÷(P 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为配股0 1 2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0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新股 在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新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除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或授予价格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新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调整方法如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 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照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当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 20.14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元(假设以2026年5月29日收盘价每股40.50元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该模型以2026年5月2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1、标的股价:40.50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5月29日收盘价);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5362%、32.4912%、30.081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563%、1.2264%、1.2628%(分别采用中国国债最新1年期、2年期、5、股息率:1.234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现金分红比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6年5月下旬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并在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归属,则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 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