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00072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30日 14:40:37 中财网
原标题:京东方A: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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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京东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协同办公门户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2026 4 18
计划激励名单提出的异议。 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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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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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9日,向3,26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011,50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意见或报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9日,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确认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价格为2.11元人民币/股。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确定的首次授予的3,320名激励对象中,55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该55名员工不再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20名调整为3,265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022,371,000股调整为1,005,011,500股,其中,首次授予的数量由992,371,000股调整为975,011,500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司以2.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5名激励对象授予975,011,500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律 师:
侯 敏
律 师:
赵晓娟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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