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60363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30日 15:30:21 中财网
原标题:拉芳家化: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6 - 017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9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拉芳大厦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3,636,4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9.9796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中的2,401,300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6人,独立董事王锦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晨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其中,副总经理曹海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3,398,36299.8218214,2600.160323,8000.0179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3,345,46299.7822279,9600.209411,0000.0084
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3,399,66299.8228202,6600.151634,1000.0256
4、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80,03169.4419349,96027.614837,3002.9433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股东分段情况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132,369,131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976,33177.0407279,96022.091211,0000.8681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559,61073.3847191,96025.172711,0001.4426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416,72182.564688,00017.435400.000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 配的议案976,33177.0407279,96022.091211,0000.8681
3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1,030,53181.3176202,66015.991534,1002.6909
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880,03169.4419349,96027.614837,3002.9433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均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4涉及关联事项,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股东吴桂谦先生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滨华女士和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段霏霏、梁严鑫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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