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30067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18:45:31 中财网
原标题:电连技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5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 6 1
年 月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日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419,45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8378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9,988,742.9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价的相关参数及公式计算如下: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99,988,742.91÷424,820,000=0.2353673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V
0
P V P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39.39-
0.2353673=39.16元/股(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值)。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法律意见书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4,5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需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公司2025年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标,鉴于子公司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2025
斯”)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爱默斯对应的子公司层面归属条件未成就,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11名爱默斯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33,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共作废125,5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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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归属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归属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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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条件。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 职期限。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在职时间均超过 12个月,满足归属 条件。    
(4)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 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A,以2024年为基 (B,以2024年为基 归属 考核年 数) 数) 期 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Bm Bn 第一 个归 2025年 15% 10% 10% 5% 属期 第二 个归 2026年 30% 25% 20% 15% 属期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当A≥Am或B≥Bm X=100% 当A根据政旦志远(深 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出具的 《2025年年度审计 报告》(政旦志远 审字第260000242 号),公司2025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 为15.99%,高于目 标值(Am)15%, 达到公司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对 应公司层面可归属 比例为100%。    
归属 期考核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以2024年为基 数) 净利润增长率 (B,以2024年为基 数)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第一 个归 属期2025年15%10%10%5%
第二 个归 属期2026年30%25%20%15%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当A≥Am或B≥BmX=100%    
当AX=0%    
其他情形X=7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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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需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 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子公司层面的业绩 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中,有11名激 励对象因所属子公 司层面对应考核年 度的业绩考核要求 未达标,本次归属 比例为0。其他对 应子公司激励对象 所属子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均达标,可 归属比例为100%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 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 A B C D E 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 100% 70% 0%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子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首次授予部分有9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 离职而不符合归属 条件,1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已获授予的全 部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本次归属比例 为0;其余268名 (包含在子公司爱 默斯任职的11名激 励对象但剔除因离 职及自愿放弃的10 名激励对象)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均为“C”及以 上,本次归属比例 均为100%。     
 绩效考核 结果ABCDE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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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人数为257人,归属数量为1,101,875股,归属价格为39.16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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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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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曼蔺 金 剑
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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