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30067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5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 6 1 年 月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日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419,45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8378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9,988,742.9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价的相关参数及公式计算如下: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99,988,742.91÷424,820,000=0.2353673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V 0 P V P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39.39- 0.2353673=39.16元/股(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值)。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法律意见书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4,5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需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公司2025年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标,鉴于子公司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2025 斯”)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爱默斯对应的子公司层面归属条件未成就,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11名爱默斯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33,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共作废125,5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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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人数为257人,归属数量为1,101,875股,归属价格为39.16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曼蔺 金 剑 梁丽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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