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30023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0022 康达(深圳)法意字 第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0022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变更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变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洲明科技本次持股计划变更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洲明科技已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修订稿)》”)等与本次持股计划变更相关的议案。 《持股计划(修订稿)》将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由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变更为由公司自行管理,并相应修订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变更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洲明科技本次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洲明科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2026年4月13日,洲明科技召开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6年4月20日,洲明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股东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优化薪酬结构,合理配置短、中、长期激励资源,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意实施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3.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4.2026年6月3日,洲明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洲明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持股计划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洲明科技本次持股计划变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洲明科技本次持股计划变更内容合法合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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