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300452):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123199 债券简称:山河转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河转债”将于2026年6月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山河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 3.除息日:2026年6月12日。 4.付息日:2026年6月12日。 5.“山河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6.“山河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1日,凡在2026年6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6年6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6年6月12日,下一年度利率:1.5%。 一、“山河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山河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99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2,000万元(32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2,000万元(32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7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2023年6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12月18日至2029年6月11日 8.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山河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本次付息每10张“山河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0.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山河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山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对于持有“山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需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26年6月12日 3.付息日:2026年6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54-2796116 特此公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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