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19:46:07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汾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简称“投资
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和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
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建设;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五)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其他证券投资及相关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
(九)投资者说明会、调研;
(十)上证e互动平台。

第八条《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告。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及时披露: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披露;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三)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投资者、证券机构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五)公共关系:与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www.fenjiu.com.cn)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后与
投资者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
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和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尤其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前,还应当举行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
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并应当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
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
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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