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简称“投资 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和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 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建设;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五)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其他证券投资及相关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 (九)投资者说明会、调研; (十)上证e互动平台。 第八条《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告。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及时披露: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披露;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三)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投资者、证券机构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五)公共关系:与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www.fenjiu.com.cn)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后与 投资者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 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和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尤其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前,还应当举行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 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并应当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 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 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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