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19:55:24 中财网
原标题:莱特光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前述文件合称“原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文件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 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 5
四、结论意见 .......................................................................................................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和生产车间 4项目52,166.0750,000.00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375.833,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79,126.5876,6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9,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和生产车间 4项目52,166.0749,077.98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7,322.02
合计75,750.7669,8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和生产车间 4项目52,166.0749,077.98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7,322.02
合计75,750.7669,8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 关于财务性投资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3,535.10万元,归母净资产为 195,011.03万元,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为 6.94%。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5年 11月 14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6,707.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①公司于 2025年 10月参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的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为 4,707.98万元。②公司于 2026年 1月参与北京鑫跃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为 2,000.00万元。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前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合计投资总额为 6,707.98万元。

2026年 6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6,800.00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相关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不会因此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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