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600692):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长期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 化、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 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相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发放与考核、奖 惩、激励机制紧密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 标准、审查薪酬方案、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人事部、计划财务部、合规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实行分类管 理,结合行业水平、岗位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薪酬 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及其他 报酬; (三)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 职务,按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 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一)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其基本年薪标准按 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直接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 收入,在任期届满时经考核后发放,按6:2:2的比例分三年兑 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盈利情况等定 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 管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为公司战略服 务,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及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 及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严格按照 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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