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300745):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欣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欣锐”)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7,420,10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9,472,341.9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645,830.3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826,511.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7,420,103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301,406,408.6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9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59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及《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49)。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5月19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欣锐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的实施主体,同意安徽欣锐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安徽欣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 1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为安徽欣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丙方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范心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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