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0004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8:5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东阿阿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32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5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丁红岩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62人,代表股份262,38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17,30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0人,代表股份45,387,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8,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35,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51,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5%;反对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35,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0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反对2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41,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1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1%;反对2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0%;弃权41,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0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9%;反对1,44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34,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09,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47%;反对1,44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3%;弃权34,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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