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垦农发(601952):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6:00:25 中财网
原标题:苏垦农发: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建立健全
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
的薪酬决定及调控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
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工及其他纳入公司薪酬管理范围人员的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依法依规列支的劳
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市场水平相适应,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
职责大小、业绩贡献相匹配;
(二)坚持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兼顾效率与公平;
(四)坚持工资总额约束,薪酬分配服从公司工资总额
管理;
(五)坚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紧缺急需人才和高
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薪酬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和重大事项,并决定公司工资总额方案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上述董事会
审议事项形成草案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公司经理层统筹人力资源
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薪
酬预算编制、测算、发放、清算、统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
况,建立健全本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落实公司薪酬管理和工
资总额管理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应
当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
工资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十一条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和清算管理。工
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清算,按照工资总额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效益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五)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增长或者下降幅
度,促进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协调。经济效益下
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
生产率或者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未同步改善的,工资总额
应当合理少增。

第十四条依法依规可以实行单列管理的特殊薪酬事项,
按照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结构与分配
第十五条公司职工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
贴及其他依法依规确定的薪酬项目构成。具体薪酬结构根据
岗位类别、职责分工和管理需要分类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业绩贡
献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合理拉开分配差距,避免平均主
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八条董事津贴及其他董事相关薪酬事项,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依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工作内容,结合其考核情况,根据相
关政策及公司薪酬考核制度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津贴按照股东会
审议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
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评价结果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
体构成、确定程序、绩效考核、支付安排及止付追索等事项,
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与履职评
价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薪酬分配、岗位调整、奖
惩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职工绩效薪酬应当与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及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按照公司《经
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比例和实施
方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年度薪酬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如实施递延支付安排,应当根据行业
特征、业务模式和风险持续情况,合理确定递延支付适用情
形、适用人员、递延年限、递延比例和支付进度;支付进度
原则上不快于等分比例。

第六章特殊薪酬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因市场化选聘、高
层次人才引进、中长期激励实施、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
创新项目等形成的特殊薪酬事项,依法依规纳入相应管理程
序;符合工资总额单列管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适用研发型企业
或科技人才特殊薪酬决定机制的,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为依据,严格控制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实
际制定专项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章止付追索与责任约束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因财务造假
等错报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相关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减少支付、停止支付,并对已支付部分依法依
规予以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补偿的,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国资有关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
起执行,并追溯适用至 2026年 1月 1日。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
人力资源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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