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2025年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6-038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2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文件,公司待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34,46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397,500股,即以 532,066,84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212,826,738.4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532,066,846×0.40÷534,464,346≈0.40元/股。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 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 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40) ÷(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40)元/股。 (3)其他 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披露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公告》(临2026-008),“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33,30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总额 531,076,846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4月28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自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后,公司股本发生以下变动: 1、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0,000股,暂未办理 回购注销手续,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 2、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完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了1,16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临2026-035)。 综上,公司自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告至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期间的总股本由533,304,346股变动为534,464,346 股,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由2,227,500股变动为2,397,500股。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待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 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 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自然人股东: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 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股,个人转 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股。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 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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