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6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 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选聘。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 关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选聘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决策程序,按其服务金额或具体业务性质划分,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决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选聘建议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形成续聘意见的,应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并不同意续聘的,应将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丰富的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 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关系。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独立性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七条 公司应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安排。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应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 细了解相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当 及时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第二十一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提供必要的 信息支持与执行协助。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6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