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60329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2025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勤技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勤技术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勤技术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4年 2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公司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556,054股,存放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2025年 2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2月 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4.3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63.8177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于 2025年 3月 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58.8177万股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 2025年 8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8月 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9.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1名激励对象授予 46.4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于 2025年 9月 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44.0350万股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 2026年 2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年 2月 12日为授予日,以 47.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64名激励对象授予 243.31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31.1580万股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 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目前有 215,947股存放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 215,947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6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 2026年 5月 20日悉数行使 H股超额配售权,前述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后,公司将新增发行 H股 8,782,200股,前述新增股份预计将于 2026年 5月2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届时公司 A+H总股本将由1,074,280,544股增加至 1,083,062,744股。 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将以 A+H总股本 1,083,062,744股(其中 A股总股本 1,015,732,344股,H股总股本 67,330,40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215,947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2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1,299,416,156.40元(含税),其中 A股将派发现金红利1,218,619,676.40元(含税);每 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股,转增股本后公司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三、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 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A股总股本。 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 5月 22日)公司收盘价 108.94元/股为前收盘价格;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5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015,516,397×1.2)÷1,015,732,344 =1.1997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1,015,516,397× 0.4)÷ 1,015,732,344=0.3999;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8.94-1.1997)÷(1+0.3999)=76.9629元/股;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每股现金红利情况,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2元/股,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4。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8.94-1.2)÷(1+0.4)=76.9571元/股。 根据公式: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76.9571-76.9629|÷76.9571×100%=0.0075%。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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