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转债代码:110086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2026年 6月 重要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工钢构”)对外公布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目 录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 3 第二章 发行人 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 11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4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 18 第五章 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9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20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21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22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25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26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7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名称 发行人中文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CHANG JIANG&JING GONG STEEL BUILDING (GROUP) CO.,LTD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四)债券代码:110086 (五)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亿元,发行数量为 2,000万张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七)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 4月 22日至 2028年 4月 21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 4月 22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 4月 22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0 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 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其中: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其中: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公司现有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5)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万元(含 2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债券评级情况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出具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精工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钢结构工程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完整建筑产品相关业务。 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2,083,827.87万元,产生营业成本 2,021,814.21万元。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 69,047.22万元,实现净利润 61,059.09万元。 三、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 2024年和 2025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三、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精工转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运作,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精工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精工转债募集资金最终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专项账户运行正常,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用情况。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 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存续期间出现对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精工转债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和偿债保障措施较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没有重大变化。 第五章 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国泰海通在本息偿付前已及时提示并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发行人不能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付息情况如下: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 3月 18日,公司召开“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发行人已委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跟踪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定期跟踪评级机制运行正常,最新的跟踪评级报告请查询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发布的有关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 务的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我司受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了以下公告: 1、2025年 1月 3日《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2025年 1月 7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3、2025年 1月 21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4、2025年 1月 28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5、2025年 2月 19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6、2025年 2月 26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7、2025年 3月 1日《关于召开“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8、2025年 3月 12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9、2025年 3月 19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2025年 3月 19日《“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11、2025年 3月 19日《关于“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12、2025年 4月 2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13、2025年 4月 2日《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4、2025年 4月 10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5、2025年 4月 16日《关于“精工转债”付息公告》; 16、2025年 4月 24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17、2025年 5月 1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8、2025年 5月 7日《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 19、2025年 5月 20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025年 5月 20日《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21、2025年 5月 20日《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22、2025年 5月 27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3、2025年 6月 11日《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精工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4、2025年 6月 11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5、2025年 6月 17日《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6、2025年 6月 18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7、2025年 7月 2日《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8、2025年 8月 1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9、2025年 8月 8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30、2025年 9月 20日《关于“精工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31、2025年 9月 27日《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32、2025年 10月 10日《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二、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三、特殊约定触发情况 2025年度,本次可转债存在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具体为: 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自 2025年 5月 8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 4.8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5年 6月 23日起,转股价格变为 4.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精工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受托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通过舆情监测、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转股、行权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特别地,报告期内国泰海通针对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披露了以下报告: 2025年 6月 10日,关于年度受托管理事项,国泰海通披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 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与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事项,国泰海通已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情况,督促发行人按主管机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海通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媒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七)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八)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十九)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二十)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发行的公司债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二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四)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六)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二十七)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二十八)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甲方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三十)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要求对外公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2025年度,发行人对涉及到《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事项披露情况如下: 关于上文第(二十六)条之因派息引起甲方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 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自 2025年 5月 8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 4.8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5年 6月 23日起,转股价格变为 4.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不涉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约定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上述事项外,2025年度,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列明的重大事项。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1月 6日公告的《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 82,000元“精工转债”转为公司 A股普通股,尚未转股的“精工转债”金额为人民币 1,999,918,000元,占“精工转债”发行总额的 99.9959%。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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