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章鼓(002598):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6年度)
证券代码:002598.SZ 证券简称:ST章鼓 可转债代码:127093.SZ 可转债简称:章鼓转债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6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6年6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光大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光大证券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债券代码:127093.SZ,以下简称“本次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一、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26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原公司联席董事长、总经理方树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联席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参控股公司相关职务;原公司副总经理刘士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拟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截至上述公告披露之日,方树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4,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与公司股东、董事长方润刚先生为父子关系(方润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737,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刘士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方润刚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刘士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士华先生简历如下: 刘士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7月至今一直在山东章鼓工作。曾任风机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副厂长、总工程师;透平事业部经理;公司董事。现任山东章鼓技术总监、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江苏章鼓力魄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章鼓鼓风机(镇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山东章鼓势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标杆精益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广东章鼓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海利天梦(山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参股公司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星派智造数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董事;参股公司湃方智选信息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参股公司众利新质(北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刘士华先生持有山东章鼓股份5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士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此次发行人总经理变更属于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光大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受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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