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605166):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原标题:聚合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股票简称:605166 股票代码:聚合顺 债券简称:111003 债券代码:聚合转债 债券简称:111020 债券代码: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受托管理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要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聚合顺”)对外公布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目录 第一章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4 第二章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18 第三章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21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 况......................................................27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28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9 第七章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30 第八章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 务的执行情况............................................31 第九章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36 第十章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 采取的应对措施..........................................37 第十一章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38 第一章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名称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主体于2025年3月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uheshunAdvancedMaterialsCo.,Ltd.(发行主体于2025年3月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为“HangzhouJuheshunNewMaterialCo.,Ltd”)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聚合转债(111003)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亿元,发行数量为20.4万手(204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468,000元“聚合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0.2294%,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34,963股,占“聚合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11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聚合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03,532,000元,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99.7706%。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3月7日(T日)至2028年3月6日。 6、债券利率 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3月7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3月11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3月6日)止,即2022年9月12日至2028年3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6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4、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2021年10月14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聚合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主要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万泓、金建玲、王维荣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事项实际由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1,977.00万股聚合顺股票进行初始质押的方式履行。 (二)合顺转债(111020)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3,8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3.80万手(338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8,000元“合顺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或回售,占“合顺转债”发行总量的0.0053%,其中累计回售1,000元,累计转股金额17,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1,583股,占“合顺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合顺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37,982,000元,占“合顺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47%。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7月22日(T日)至2030年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26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0年7月21日)止,即2025年1月26日至2030年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0.7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4、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2023年7月18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聚合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第二章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注册资本 :31,473.26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 电话号码 :0571-82955559 股票简称及代码 :聚合顺(605166)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集尼龙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浙江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行人自创立之初便致力于发展成为一流的聚酰胺新材料解决方案提供商。 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552,366.44万元,产生营业成本515,535.82万元。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18,902.9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84.43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系由于2025年度下游需求增速放缓,同时叠加行业新增产能投放,使得市场竞争加剧,发行人产品单价出现下降所致。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业绩变化的趋势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2024年和2025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元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四、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2025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出现下滑,国泰海通将持续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评估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三章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 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聚合转债”的募集资金前期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不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合顺转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运作,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聚合转债”募集资金前期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不涉及使用。 截至报告期末,“合顺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顺转债(111020)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