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股份(605288):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6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9.74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404元/股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常州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8)。 3、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5、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成就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并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6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7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404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6月10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9.74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2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404元/股。 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10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元(含税),每股转增股本0.4股,本次预留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9.74万股,授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6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7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404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对预留授予的19.7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以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价18.404元/股进行测算。 经测算,预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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