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60100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20:20:44 中财网
原标题:柳钢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 13%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钢铁 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根据交易对方柳钢集团的书面确认,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增持标的公司股权,能够加强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百钢 王 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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