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30033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6月制定)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6月制定)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对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以下审 批程序: (一)由相关事项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 表》(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提出审核意见,初步审批同意后,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董事长; (三)董事长对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附表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 本人/本公司(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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