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
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
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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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在选举董事中
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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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
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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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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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
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
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
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
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
| 决定。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
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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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章。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
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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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
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年以上;
(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
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
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任职者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
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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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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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
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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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
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
| |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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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
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
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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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
|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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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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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九十五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