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30033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6年6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20:25:49 中财网
原标题:津膜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6年6月)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 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 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在选举董事中 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 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 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 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 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 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决定。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 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章。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 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 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年以上; (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 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 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任职者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 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 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 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 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 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九十五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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