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000888):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8:01:07 中财网
原标题: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峨
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匹配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阶段
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整体业绩、绩效评价、
个人贡献及承担风险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市场化原则:以价值创造、业绩贡献为导向,参照同
行业薪酬水平,体现外部竞争力,兼顾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价值创造,
严格落实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方案、薪酬标准及考核执行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
究、制定,并具体实施薪酬管理、综合考核、履职评价、信息披
露、薪酬支付等工作,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
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综合考核
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其中: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与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承担风险等挂钩,每年核定一次;绩效
年薪是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公司年度发展
实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绩效年
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60%;任期激励收入与
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年薪总水平为
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以内分档确定,在实施考核后
递延支付。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
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兑付应以考核评价为
基础,年度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周期分为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
核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开展;任期综合考核在任期结束后进行,一
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按照不同考
核对象确定考核重点内容及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分级确
定绩效分配系数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因个人存在违法、违纪、
违规等情形的,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或公司综合研判后在
年度/任期综合考核得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或直接降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经
理人,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
出”原则进行选聘、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方可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或任期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期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
现。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非个人
原因职务解聘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在离
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年度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据
实兑现;任期内辞职或因个人原因(含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
治疗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导致任期未满的,基本年薪与绩
效年薪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
予兑现。

第二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的其他单位
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
形式的薪酬。

第二十一条 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的,公司将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或津贴,
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或津
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对任期内因工作失误发生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致使公司遭受重
大损失,或存在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
(四)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具体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
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
福利,参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等纳入薪酬体系统筹考虑,公司不再单独报销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
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时废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