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000888):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峨 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匹配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阶段 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整体业绩、绩效评价、 个人贡献及承担风险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市场化原则:以价值创造、业绩贡献为导向,参照同 行业薪酬水平,体现外部竞争力,兼顾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价值创造, 严格落实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方案、薪酬标准及考核执行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 究、制定,并具体实施薪酬管理、综合考核、履职评价、信息披 露、薪酬支付等工作,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 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综合考核 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其中: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与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承担风险等挂钩,每年核定一次;绩效 年薪是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公司年度发展 实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绩效年 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60%;任期激励收入与 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年薪总水平为 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以内分档确定,在实施考核后 递延支付。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 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兑付应以考核评价为 基础,年度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周期分为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 核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开展;任期综合考核在任期结束后进行,一 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按照不同考 核对象确定考核重点内容及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分级确 定绩效分配系数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因个人存在违法、违纪、 违规等情形的,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或公司综合研判后在 年度/任期综合考核得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或直接降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经 理人,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 出”原则进行选聘、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方可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或任期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期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 现。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非个人 原因职务解聘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在离 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年度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据 实兑现;任期内辞职或因个人原因(含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 治疗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导致任期未满的,基本年薪与绩 效年薪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 予兑现。 第二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的其他单位 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 形式的薪酬。 第二十一条 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的,公司将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或津贴, 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或津 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对任期内因工作失误发生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致使公司遭受重 大损失,或存在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 (四)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具体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 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 福利,参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等纳入薪酬体系统筹考虑,公司不再单独报销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 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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