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程邦达(603836):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6-049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近日,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国际物流、宁波顺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 1、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与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国际物流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宁波顺圆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16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对外担保方式。担保预计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预计2026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160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国际物流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7,000万元的担保,为宁波顺圆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国际物流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19.07万元,为宁波顺圆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30.8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1、公司与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7,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2、公司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3、公司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顺圆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国际物流、宁波顺圆在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良好,通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增强其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160万元(已签署担保协议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3,0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03%、59.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659.97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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