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百集团(600729):重庆重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6月修订)
重庆重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重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第6.3.13条、第6.3.15条、第6.3.23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对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 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照上交所 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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