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600020):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9:15: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
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
果客观公正。

(二)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权责利统一的要求,确保考
核工作规范开展。

(三)激励约束原则: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
坚持优绩优酬、劣绩劣酬。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人力
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
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
年度作为考核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任
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总体目标、年度
重点工作任务、公司财务预算相衔接,强调“当年目标当年
完成”。

第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相衔接,侧重中长期内的战略贡献、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
成果。

第八条考核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质量效益指
标、重点工作指标和特性指标三大类。其中,质量效益指标
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管控能力、风险防控、
持续发展等可量化的关健指标,权重为50-70%;重点工作指
标是聚焦公司年度重点任务的指标,权重为30%-50%(含);
特性指标是强化底线管理,围绕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
理等设置的加减分项。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其中,共性指标权重为60%,由
量化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指标相对应;个性指标权重为40%。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三)质量效益指标:侧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
可持续发展能力与资本增值成效,权重为70%。

(四)共性指标:为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
累加值,权重为30%。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公司战略重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分
工适时调整。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权代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
任书》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及姓名;
2.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3.考核与奖惩措施;
4.责任书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5.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程序
考核期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将考核期内可
量化的年度、任期目标建议值及说明材料报送至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目标值,报送董事会
审定后,制作责任书文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代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目标调整:
(一)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岗位
调动、工作分工调整等原因导致考核目标严重偏离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调整
申请,经同意后实施调整。

(二)如公司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
划和目标,重新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自评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审结
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并重”的方式进行。考核期末,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编制经营业
绩考核自评报告,定量指标数据根据公司第三方审计意见,
重点工作事项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组建考核组,依据公司统一制定
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企业自评、数
据核验、定性评价及第三方评估结果、难度系数,汇总评审
结果,报送董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收
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作
为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详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重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前瞻性战
略布局等任务中,因客观因素导致短期个人经营业绩波动的,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在考核中不予负向评价;
对主动承担公司创新试点任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适
当放宽短期考核指标要求,重点考核长期创新成效。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过程监测和管控。对
目标完成偏离较大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或提升考核等级
奖励。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
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考核结果降为合
格或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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