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 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董 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 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解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 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任/解聘的建议。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 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及时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 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 料或财产等。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履 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 其他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 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 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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