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12日召开第十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 | |
| | 第三十四条符合规定的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并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资料涉及未公开信
息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增章节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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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条款,延展至下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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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 |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六)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
审议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新增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五)项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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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示召开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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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条款,合并至下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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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
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
| |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八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董事
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第九十五条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应当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
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应当与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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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
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
选。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
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或被解除职务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
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独立董事4名和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
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设
置监事及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
决议,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委员会和战
略与ESG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
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章节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行使。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
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审计委员会提议
时;
…… |
| | 第一百三十条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删除条款,合并至上一条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删除条款,延展至下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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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
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
应为三名以上,全部由董事组成,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在董事会审议董事候选人
时,向董事会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在披露董事候
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
审核意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
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
风控制度建议、核查各类业务风控、评估风控成
效并监督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地。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决策以及环境、社会
责任和治理(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
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第三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章节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增长股利。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 | |
| | 删除章节,延展至下章 |
|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
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关于减少注册资
本需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九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司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 |
| | |
|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 |
|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