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0:00:36 中财网
原标题:沈阳机床: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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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6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 6月 12日 14点 00分,本次股东会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 1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 A816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6月 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2日 9:15至 2026年 6月 1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5日(星期五)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1,129,11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06,231,7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884,9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4.6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3,363,7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9.1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478,789股;通过网络投票4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884,913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序号议案名称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00《关于向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5.00《关于授权经理层办理 2026年度授信额度内融资业务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土地、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
7.00《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4、6、7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2025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现场投票情况1,006,231,79200
  网络投票情况112,492,8439,617,319774,751
  合计1,118,724,6359,617,319774,751
2《2025年度报告 及摘要》现场投票情况1,006,231,79200
  网络投票情况112,445,5439,678,919760,451
  合计1,118,677,3359,678,919760,451
3《202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现场投票情况1,006,231,79200
  网络投票情况112,410,8439,751,519722,551
  合计1,118,642,6359,751,519722,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232,889,6329,751,519722,551
4《关于向财务公司 等关联方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及融资业 务额度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000
  网络投票情况112,651,3438,350,1191,883,451
  合计112,651,3438,350,1191,883,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112,651,3438,350,1191,883,451
5《关于授权经理层 办理 2026年度授 信额度内融资业务 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1,006,231,79200
  网络投票情况112,632,0438,368,9191,883,951
  合计1,118,863,8358,368,9191,883,951
6《关于公司与关联 方土地、房屋租赁 的关联交易议案》现场投票情况000
  网络投票情况112,653,9438,325,3191,905,651
  合计112,653,9438,325,3191,905,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112,653,9438,325,3191,905,651
7《2026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议 案》现场投票情况000
  网络投票情况112,607,1439,486,019791,751
  合计112,607,1439,486,019791,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112,607,1439,486,019791,751
8《关于制定<董事、现场投票情况1,006,231,79200

序 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网络投票情况112,097,84310,121,619665,451
  合计1,118,329,63510,121,619665,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232,576,63210,121,619665,451
第4、6、7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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