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0:15:41 中财网
原标题:地铁设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和管
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
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投资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
渠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
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方案,
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
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
自律管理。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促进其不断提高履职效果。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
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
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
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
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
行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
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
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
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
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
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
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公司整改且效
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
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七)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
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
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
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八)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
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
行更正之日。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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