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及控 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至设计院投资比例超过三分之 一的参股公司,下同)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公司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 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 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1名,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 景。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 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 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工作;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 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 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 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提 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 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 自查。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 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 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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