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重大信息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 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其他规定以及本制度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 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建立与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 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 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财务报表。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 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扣 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 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 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 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 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 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 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 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 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 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 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 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 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 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 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公司主要债务 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 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接受劳务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上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交易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 换中涉及前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公司不得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所称关联参股公司, 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 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 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 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按规定披露,并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 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 计变更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 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 的传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核实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及时披露公 告予以公开澄清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 制信息披露文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提 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规 范,明确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 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明确投资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的日常管理,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 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 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应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并登记备案管理。 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管 理要求,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 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予以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 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 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回复监管部 门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相关回复文件并 及时回复。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 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相 关原件及时送达。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 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本制度重大信息情形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该单位向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 息报送资料需经上述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 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参股公司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第六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章节所指“信息”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 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 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投资和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 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本章节规定履行信息对 外报送程序。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信息披露前,不得 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及重 大信息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十四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政府行政管理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 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 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 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 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八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 核后,书面通知投资和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 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 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规定向外部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向投资和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 第八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 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 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 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公 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 悉后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 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 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 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轻 重,对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负有责任的人员单独或者合 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可以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瞒报、漏报、 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等,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罚,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 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罚。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 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 司将依法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关人员失职或者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公司可 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 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 展报告。 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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