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0:15:48 中财网
原标题:地铁设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
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
资者,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
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因素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
提出质疑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
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应当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
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
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
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指定投资和证券事务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具体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
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
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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