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0008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与业绩 考核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除独立董事 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文所述“董事”均不含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 (二)坚持战略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效益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业绩联动。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岗位贡献紧密挂钩,强化业绩导向。 (四)坚持责权利统一。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相 匹配,实现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董事薪酬管理 第七条 除担任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外,还在公司 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有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由控股股东委派,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薪酬按照控股股东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不另行 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职责 范围、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任职情况,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包括经营绩效薪酬、专项绩效薪酬。 经营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标准为基数,根据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一般分三年递延支付。 专项绩效薪酬,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在重点专项工作 中有贡献或者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中长期激励收入一般包括任期激励等现金类 激励收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任期激 励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一般在任期结 束后兑现。 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实施股权激励或其他形式的 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业绩 考核评价,并依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分,或者任一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的,扣减全部经 营绩效薪酬;任期业绩考核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分,或 者任一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的,扣减全部任期激励。 第十五条 因会计信息质量不实、经营业绩造假等问题, 对公司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相应追索扣回高 级管理人员已兑现的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 第十六条 递延经营绩效薪酬的支付与风险防控、项目 完结等情况挂钩。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项目不能按期完结等风险事项,或者其他薪酬追索扣回、薪 酬扣减事项的,应当相应扣减未支付的递延经营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从职务任免次月起停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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