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德方纳米(300769):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对外担保概述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1,800,000.00 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不包含低风险业 务额度),最终额度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各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调剂。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义务担保等)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0万元(不包含低风险业务额度),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德方”)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渤海银行昆明分行为曲靖德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同意为曲靖德方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保证担保;曲靖德方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以下简称“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拟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红塔银行曲靖分行拟为曲靖德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公司拟与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曲靖德方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枋亿纬”)向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渤海银行昆明分行为德枋亿纬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同意为德枋亿纬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麟铁”)向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拟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红塔银行曲靖分行拟为曲靖麟铁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公司拟与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曲靖麟铁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控股子公司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德方时代”)分别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宜宾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中信银行宜宾分行为宜宾德方时代提供敞口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中信银行宜宾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授信提供敞口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为宜宾德方时代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公司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7,0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宜宾德方时代向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江安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00万元整并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四川江安农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的保证担保;宜宾德方时代向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整的融资租赁业务并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公司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宾德方时代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租赁本金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整的融资租赁业务并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宾德方时代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拟为宜宾德方时代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宜宾德方时代的该笔授信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整的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沾益德方”)向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拟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红塔银行曲靖分行拟为沾益德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公司拟与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沾益德方的该笔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曲靖德方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曲靖德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曲靖德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德枋亿纬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德枋亿纬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德枋亿纬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曲靖麟铁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曲靖麟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曲靖麟铁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宜宾德方时代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宜宾德方时代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宜宾德方时代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沾益德方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沾益德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沾益德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2.债务人: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权: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即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部分未超过上述最高额的情况下,由此对应产生的本协议相关条款保证范围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范围,不受额度循环使用影响。 5.保证方式: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2)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2.主合同债务人: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以及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催收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第三方催收机构委托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6.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确认,该调整无须再征得保证人同意。 (三)渤海银行昆明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2.债务人: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权: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即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部分未超过上述最高额的情况下,由此对应产生的本协议相关条款保证范围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范围,不受额度循环使用影响。 5.保证方式: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2 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2.主合同债务人: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以及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催收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第三方催收机构委托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6.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确认,该调整无须再征得保证人同意。 (五)中信银行宜宾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债务人: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3. 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权: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即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部分未超过上述最高额的情况下,由此对应产生的本协议相关条款保证范围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范围,不受额度循环使用影响。 5.保证方式: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2)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七)四川江安农商行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本金数额:本保证担保的本金数额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全部或部分主债权本金,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 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律师费、代理费等)。 7.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或债务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起三年。 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1.债权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本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赁成本、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本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本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期间为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九)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全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全面遵守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如: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被担保款项”;以及按时足额支付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 5.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十)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受信人:宜宾市德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拟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5.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一)红塔银行曲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2.主合同债务人:曲靖市沾益区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以及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催收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第三方催收机构委托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6.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确认,该调整无须再征得保证人同意。 四、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德枋亿纬、曲靖麟铁、宜宾德方时代的银行授信和宜宾德方时代的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为德枋亿纬、曲靖麟铁、宜宾德方时代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在公司为德枋亿纬、曲靖麟铁、宜宾德方时代提供担保时,德枋亿纬、曲靖麟铁、宜宾德方时代就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德枋亿纬、曲靖麟铁、宜宾德方时代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总余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622,434.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72%,均系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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