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002827):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连 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结合民爆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各 类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辞职须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在董高 辞职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本制度第 六条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新任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仍需依法履职: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职造成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离任导致委员会人员不足法定要求或 缺少会计专业委员; (三)独立董事离任造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董占比不合 规或缺少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自辞任提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保证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设置 合规。 第四条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同一并辞去法定代 表人职务。公司须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任法 定代表人,按期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换届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续 聘的,自新一届董事会聘任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或独 立董事不再满足独立性条件的,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职 务: (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限未满; (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高且认定有 效期未满;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解除职务但未免职人员继续参会表决的,投票结 果无效,不计入参会人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常态化核 查董高任职资格,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建议。 第八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立 即停职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董事会查实后即时解除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参会的,董事会自事实发生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解聘。 解聘独立董事造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配置不合规的,公司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被解聘独立董事对解聘理由存在异议的,公 司按规定对外披露异议内容。 第九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未满前解聘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聘),解聘决议作出当日生效;董事会可提 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解聘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董高的,相关人员有权依法向 公司主张赔偿(提前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方案,事前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须与继任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专人办理完整工作交接,完成全部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含 任职期间全部公司文件、印章、档案资料、数据资产、未办结事 项清单等;对正在推进的经营项目、重大业务,离职人员详细说 明项目进展、关键节点与后续安排,保障公司经营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离职人员分管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管控等 重要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 果报送董事会。 第十二条离职董高在职期间尚有业绩承诺、股份增持、股 份锁定、同业竞争等公开承诺未履行完毕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出 具书面履约方案;未按期履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全额追索经 济损失(离职董高未完成薪酬、绩效、任期激励结算的,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制度及考核结果落实相关兑付、追索工作)。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高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免除;商业秘密保 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对外公开。任职期间履职产生的法 律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第十四条董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姓名、任职信息、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日期等备案 资料。 第十五条离职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减持遵照以下限制: (一)任期届满正常离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 (二)任期未满提前离职:1.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禁止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定锁定期);2.锁定期届满后,在原定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股总数25%(司法处置、继承、 财产分割等法定情形除外);持股总数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 全部转让,不受比例约束;3.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其他监管规 定。 第十六条离职人员就股份锁定期、减持事项作出专项承诺 的,严格遵照承诺执行。 第十七条董高离职后须配合公司对任职期间重大事项开展 核查,如实提供资料、配合问询。 第十八条离职董高应当恪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反竞业 限制的,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公司有权要求终止违约行为并索赔 实际损失,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董高竞业限制协议签 订、履约、违约认定等相关资料,由党建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联合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离职董高履职期间因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索赔;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离职人员资料移交不全、拒不履行承诺、违反忠 实保密义务的,公司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维权诉讼 费、律师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董高不得以辞职方式规避法定职责,借离职逃 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司追责决定存在异议的,自收到通 知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会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共同开展),复核期间不阻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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