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002160):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常铝股份: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常铝股份 股票代码:002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济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中科新经济科创中心3-2号楼399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中科新经济科创中心3-2号楼399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常铝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常铝股份中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相关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11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2 第四节资金来源.......................................................................................................21 第五节后续计划.......................................................................................................22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5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9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30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31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36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8 财务顾问声明.............................................................................................................39 附表.............................................................................................................................41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济新产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济新产发成立于2023年8月3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新产发的控股股东为先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起步区管委会。先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新产发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比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先投集团控制的除济新产发外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比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起步区管委会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比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情况 济新产发为先投集团旗下的一级投资平台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济新产发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土地整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济新产发的控股股东先投集团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运营、产业投资等业务,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按先行区管委会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先行区管委会项目的投资业务;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开展相关业务;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运营;产业园开发、建设与运营;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 济新产发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济新产发的控股股东先投集团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新产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外其他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新产发及其控股股东先投集团、实际控制人起步区管委会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或出资份额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控股股东为济南先投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变更为先投集团,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起步区管委会。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济新产发拟通过本次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收购进一步提升证券化水平、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改善收益结构,加快推动先投集团从“城投类”建设主体向“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和实体产业投资集团”的战略转型,更好赋能起步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6年6月4日,齐鲁财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026年6月5日,济新产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026年6月15日,济新产发与齐鲁财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双方尚需履行各自的国资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济新产发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齐鲁财金所持的常铝股份231,110,1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8%),转让价格为5.79元/股,转让总价款为1,338,127,583.22元。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6月15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齐鲁财金与济新产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山东济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1、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常铝股份22.38%的股份(即标的企业流通股股份231,110,118股,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中权利受限的股份为231,110,118股,其中司法冻结76,709,334股、质押154,400,784股。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2、双方在此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经双方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之规定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定为人民币5.79元,故合计转让价款人民币为1,338,127,583.22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3、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手续(以下简称“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标的企业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造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则此次转让的股份数同比例增加,但股份转让款不变。 4、双方在此确认,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向甲方分配现金分红,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二)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后90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同时甲方应督促标的企业配合双方共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国资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业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合规性确认、债权人同意等(如需),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乙双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除非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全部必要的甲方及乙方内部批准、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如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宜。 (4)本次股份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 (三)股份转让款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1、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即共管账户),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401,438,274.97元,汇入共管账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保证金。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该笔款项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自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次股份转让需满足的全部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936,689,308.25元,汇入共管账户。若乙方逾期将前述款项汇入共管账户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或主张其他乙方应赔偿的损失。 3、甲方确认,乙方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汇入共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同时甲方应督促标的企业配合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若因甲方或标的企业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自共管账户取回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且有权主张甲方应赔偿的其他损失。 4、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如标的股份中仍存在质押状态的股份,则双方同意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向质权人的借款,偿还完成后,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毕对应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不得再就该部分款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应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股份质押状态。 5、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之上无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后且甲方不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自共管账户领取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中登公司过户前产生的资金利息由乙方享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产生的资金利息由甲方享有。如甲方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违约金或其他甲方应赔偿的损失由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扣除部分款项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毕对应金额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不得再就该部分款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标的企业公司治理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在现有公司治理架构下,标的企业设立董事会9席,甲方承诺向乙方让出现有5席,乙方有权适时根据标的企业的治理需要向标的企业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标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乙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2、标的企业的总裁、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选聘程序。 3、甲方届时应确保甲方及甲方一致行动人根据乙方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由乙方推荐的上述人员当选,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期限内离职,在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审议乙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时,就前述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并促使标的企业完成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五)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合法有效,甲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 ②对甲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 ③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甲方承诺已向乙方充分披露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以及相关潜在风险。甲方应于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前,消除标的股份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对于质押股份,应至少取得质权人出具的同意股份过户的书面同意函;如本次交易涉及需甲方债权人同意的情形,甲方应在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前取得并提交给乙方。 (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甲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①甲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甲方强制执行;③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7)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如有)对甲方或其附属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2、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合法有效,乙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1)乙方保证并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并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 ②对乙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 ③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乙方承诺不存在禁止、限制持有拟转让股份的情形,受让资格、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要求,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乙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①乙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乙方强制执行;③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6)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六)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七)违约及赔偿 任意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违约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于其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乙方各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生效。 2、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如有): (1)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有权机关书面批复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即可,本协议解除自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时生效,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或签字确认。通知以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为唯一送达地址;采取邮寄、快递、电子送达等方式的,寄出/发送当日视为送达完成,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的,仍以原地址送达有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收件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如有),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或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2)甲方所作陈述、保证和承诺为虚假或存在重大隐瞒或误导的。 (3)出现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利受限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 2、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铝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本次交易双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及相关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双方尚需履行各自的国资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齐鲁财金向济新产发转让上市公司231,110,1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79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38,127,583.22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金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收购资金部分拟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正在与银行洽谈申请并购贷款的相关事宜,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36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资产的计划,无在未来36个月内通过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在现有公司治理架构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适时根据上市公司的治理需要向上市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的总裁、财务总监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选聘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适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其他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仍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担任经营性职务; 2、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3、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不将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比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不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账户; 4、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5、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保证尽量减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保障各下属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4、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在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做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 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济新产发2024-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2026]京会兴昌华审字第002594号审计报告。济新产发2023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具体财务状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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