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7:45:5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6-029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3.0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2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9,162.66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552.83万元(总额600万元,其中47.17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次支付552.8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609.8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公司提前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用47.17万元和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96.8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465.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隆支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银隆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拟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相关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80125300888888/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37510188001374959/
3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15950090888888待注销
4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15708030999999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25300888888,截至2026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59,142,116.6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宋德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通存通兑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专户的资金支付业务,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网银开通手续,但应增加乙方落地审批功能,对网银渠道的资金划转进行监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银渠道仅限用于募集资金的合规支付,不得用于担保或质押等风险业务。丙方有权随时通过网银查询专户资金往来明细,甲方和乙方应对丙方的查询予以配合。甲方也可通过柜面渠道划转资金,由乙方客户经理及支行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提交至柜面办理。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10188001374959,截至2026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宋德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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