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曼恩斯特(301325):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最高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若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发生担保,可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调剂;(2)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至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担保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诚”或“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诚”,公司与湖南安诚合称“保证人”)分别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上表“最近一期”指2026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注3:本次担保为公司与湖南安诚共同为深圳安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重复累计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深圳安诚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深圳安诚担保余额为17,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剩余额度为174,299.34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湖南安诚为深圳安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湖南安诚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本次公司为深圳安诚提供的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QXER3A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1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聚和路8号3栋多彩硅谷D座1401 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供冷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股权结构:湖南安诚持有深圳安诚100%股权,公司持有湖南安诚51%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湖南安诚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深滨海授信(保证)字(2026)第SZAC1号、兴银深滨海授信(保证)字(2026)第SZAC2号),两份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均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保证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2、债务人: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次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担保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双方同意转入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额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保证合同或行使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证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23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8.93%,担保余额为53,780.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01%。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3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1%,担保余额为28,0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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