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地源(600665):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地源)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陕西赫文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赫文章公司)诉请西安天地源赔偿经济损失27,331.35万元及利息2,135.48万元(截止2025年11月20日),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或执行结果为准。 西安天地源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陕0113民初16043号]和《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诉讼文件的时间:2026年6月15日 诉讼机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369号 原告:陕西赫文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内容及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内容 2010年1月,原告与西安天地源签订《协议书》,约定以西安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作平台,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范围内,寻找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 2014年2月,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终止上述《协议书》。 2015年1月16日,公司下属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QJ8-5-56 ” 竞买方式获取西安市曲江新区 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实际由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立开发建设。 原告认为,其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范围内寻找到目标土地。其与西安天地源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土地,但因多种因素双方未能继续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西安天地源自行将上述地块全部开发完毕,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天地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31.35万元;利息2,135.48万元(截止2025年11月20日),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 2 、依法判令公司对西安天地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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