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300350):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6)043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72名,代表股份122,751,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4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8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08%。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68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08%。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59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22%;反对1,0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0%;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060%;反对1,0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903%;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1,691,956 99.1372%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反对9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831%;反对95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786%;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8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宇、刘崇庆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