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3010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1:15:25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色母: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6- 02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路投票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至2026年6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66,763,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3,629,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3,134,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9,156,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22,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3,134,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董一平、蔡守华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4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2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8%;反对2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宁波色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宁波色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6月 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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