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2025年度财务数据更新)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1:35:25 中财网

原标题:润禾材料: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2025年度财务数据更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玥、佃佳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9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 .......................................... 21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22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33
七、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4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玥先生:现任东方证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7月加入东方证券。曾先后主持或参与汉仪股份IPO项目、中金公司A股IPO项目、嵘泰工业IPO项目、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纳思达出售利盟国际、微博(美股)IPO项目、聚美优品(美股)IPO项目;并负责或参与三尚传媒、微媒互动、灵思云途等项目的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并负责多家公司的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佃佳林先生:现任东方证券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学历。曾参与或负责瑞晨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密尔克卫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纳思达出售利盟国际项目、东方电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调和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黄可乐先生:现任东方证券业务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参与铂科新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东方电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的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高魁、马婧瑶。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Runhe High-Tech Materials Co.,Ltd.
项目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5159588E
注册资本18,013.6352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剑平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12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证券代码300727
电话号码0574-65333991
邮政编码315602
互联网网址www.chinarunhe.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有机硅新材料、纺织、印染助剂的研发、制造、加工,自产产品的 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截至2026年 5月 11日,保荐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和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发行人69,300股、88,800股,分别占总股本的0.0385%和0.0493%,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
5、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总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总部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总部提交;
2、内核总部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总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履行完项目问核程序后,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总部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总部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总部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润禾材料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6年1月21日,本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25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根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年 3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
2026年1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221.03万元、9,623.64万元和 11,997.02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9,947.23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7,000.00万元(含人民币 37,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5、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221.03万元、9,623.64万元和 11,997.02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9,947.23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7,000.00万元(含人民币 37,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各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22%、43.72%和 24.29%。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476.75万元、5,261.35万元和5,132.01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1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关于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此外,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已同时明确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关于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1)赎回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2)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公司。

此外,募集说明书中已明确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关于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6、关于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及时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7、关于违约责任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及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科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 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3,506.272.62%
应收票据17,525.5213.09%
应收款项融资5,117.683.82%
其他应收款1,413.431.06%
其他流动资产956.610.71%
其他非流动资产87.310.07%
合计28,606.8221.37%/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均系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短期理财等银行理财产品,产品期限较短,且一般可提前赎回或具有固定到期日,风险较小,流动性较高,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财务性投资范畴,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机构产品名称产品 类型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 (年化)/ 业绩比较基 准期末余额
1杭州银杭州银行杭银非保本浮活期1.88%-3,506.27
序 号机构产品名称产品 类型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 (年化)/ 业绩比较基 准期末余额
 行宁海 支行理财幸福99添 益(安享优 选)7天持有 期理财G款动收益 2.58% 
合计3,506.27     
(2)应收票据
截至 2025年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17,525.52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应收票据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3)应收款项融资
截至 2025年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为 5,117.68万元,均为未到期的银行票据。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为日常经营业务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4)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413.43万元,主要为应收出口退税款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956.61万元,主要为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87.31万元,主要系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类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各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22%、43.72%和 24.29%。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476.75万元、5,261.35万元和5,132.01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7,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5、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为36,228.93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34,000.00万元,除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外,公司拟募集资金3,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万元、募投项目中的生产人员准备费101.30万元、预备费940.33万元、流动资金1,881.28万元,合计 5,922.91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6.01%,未超过30%,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发行项目中,东方证券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大科技”)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服务。荣大科技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4,216.0114万元,主营业务为申报文件制作及咨询、底稿整理咨询、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实际控制人为周正荣、韩起磊。除此之外,本次发行项目中,东方证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项目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并聘请了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研机构、广东华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珠海博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中海兴发(广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除此之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本次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10%、83.67%和83.58%,占比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DMC、MM等,其中DMC作为核心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公司上游主要系包括 DMC在内的化工产品行业,其价格变动主要受金属硅、甲醇价格和化工行业供需关系影响。报告期内 DMC的采购均价分别为 12.89元/千克、12.12元/千克及10.47元/千克,呈现下降趋势。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影响公司产品售价、毛利率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或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适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毛利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包含纺织、农化、电子新能源、个护等,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客户产品的整体性能,出于产品质量安全考虑,该等客户对有机硅生产企业的稳定供应能力及产品质量标准有较高要求,并将产品质量设定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客户需求,则存在丢失客户或因质量问题被客户起诉、索赔的风险。

(3)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一定程度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在生产中操作不当,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发生环保事故或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等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此外,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持续增强,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环保法规,进一步提高各项环保标准,公司将可能承担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进而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4)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原材料如聚醚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且公司部分生产工序处于一定的高温和压力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防护措施未能正常运转、自然灾害等事项,可能造成意外安全生产事故,并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5)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2022年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已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正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并逐步产生销售收入。若出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发生不利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产能爬坡进度不及预期、产能无法顺利消化等不利因素,将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财务风险
(1)限制性股票导致股份支付费用较大、利润下滑的风险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于2022年、2025年推出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分批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计提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根据公司2025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经测算,公司于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10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8.50万股,预计2025年至2028年需摊销的费用金额合计为10,414.37万元。尽管该等激励有助于稳定人员结构以及留住核心人才,但可能导致未来期间股份支付金额较大,从而存在未来期间的营业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6.14%、25.09%和 27.04%,毛利率水平有小幅波动但总体保持稳定,其中: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21.24%、21.98%和 24.74%,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3.83%、30.09%和30.72%。

若未来公司产品不能保持竞争力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市场波动加剧、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公司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波动或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399.40万元、32,340.00万元和 39,313.8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90%、24.36%和 27.88%,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

如果公司的客户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并形成坏账,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751.75万元、13,254.99万元和 14,623.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10%、11.46%和 12.99%。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存货滞销或原材料、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将可能导致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损失增加,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2026年1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该公告附件《光伏等产品清单》,与公司产品相关主要系代码为 39100000的“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公司申报该类商品对应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2,249.69万元、2,939.59万元、2,733.04万元,占公司出口退税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21%、72.35%及 71.28%,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07%、25.87%及 19.69%。自 2026年 4月 1日起,公司该类商品出口后,对应采购的进项税额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若公司无法将增加的成本通过合理调整出口产品售价逐步向下游传导,或因出口产品售价上调导致产品竞争力减弱,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8,324.69万元、38,326.68万元和 36,702.1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99%、28.90%和26.07%,公司外销收入规模较大。

公司外销主要以美元等外币结算,人民币对美元等外币的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240.66万元、448.63万元和-172.17万元。未来如果境内外经济环境、政治形势、货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使得人民币兑美元等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发生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公司、德清润禾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或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将存在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能,并进而对公司未来盈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8)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562.78万元、698.03万元和 534.3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6.02%、6.14%和3.85%。如果未来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或不能持续,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44,639.30万元、
42,250.01万元和 53,182.54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2.61%、72.62%和 82.77%,固定资产规模较大。本次发行后,公司拟通过扩产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投入。若未来公司业务生产经营环境或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出现固定资产闲置、 产能利用率不足等情形,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新技术开发风险
随着有机硅深加工行业的不断发展,下游行业呈现新需求不断涌现、产品更贴近终端用户痛点的趋势。公司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研发出不同特性的产品。对此,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进工艺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研发竞争中,无法准确把握产品及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的决策中出现方向性失误,未能实现新技术产业化或产业化不及预期,均可能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泄密及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依靠在相关领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获取竞争优势,相关核心技术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105名研发人员和20项核心技术。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因潜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导致技术泄密,将产生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内控风险
(1)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内控体系,但相关内控制度及体系仍需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予以修正及完善,在此期间,公司存在因内控体系不能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完善而产生的内控风险。

(2)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业务的扩张,公司总体规模将逐步扩大,要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叶剑平、俞彩娟夫妇直接持股比例分别为10.52%和2.61%,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控制上市公司 41.70%股份,两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4.8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 51%,具有较强控制地位。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在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影响,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由于中国的资源优势及巨大的市场需求,全球有机硅生产中心向中国转移,世界主要有机硅企业加快了在中国的投资,形成上下游一体化格局;同时国内有机硅企业近年大幅扩大产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国内有机硅行业的整体供给处于较为充分的状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对公司的技术积累、创新能力、质量控制、交付保证、差异化和产品附加值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只有不断提升公司的综合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和变化趋势,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领先优势,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下游市场需求下滑风险
有机硅材料具有耐高温、电气绝缘、耐氧化稳定性、难燃、耐腐蚀以及生理惰性等优异特性,可以适应各行业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器、建筑、个护、汽车、纺织、医疗等方面。上述应用领域受宏观经济及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会随着整体经济状况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一定的波动。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或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变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对公司下游行业的生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3、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在巩固国内市场的同时加快拓展海外销售渠道、加大海外销售投入力度。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金额分别为 28,324.69万元、38,326.68万元和36,702.1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99%、28.90%、26.07%,公司外销收入规模较大。公司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南亚、东亚、中东等地区,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实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外币结算费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出口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有机硅深加工产品主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新增4.08万吨的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市场供给,包括浸没式冷却液和三防漆两类公司尚未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对公司未来市场拓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浸没式冷却液主要面向储能及数据中心液冷市场,该领域产品认证周期较长、客户导入壁垒较高,同时储能项目存在周期长、获取不确定性较高等风险,全球算力基础设施投资节奏易受宏观经济、科技竞争格局和技术迭代等因素影响;三防漆产品下游覆盖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控设备等行业,其需求与电子制造业景气度高度相关,若未来全球电子产业周期下行或主要客户所在国调整产业政策,将可能导致两类新产品订单量低于预期。此外,如果出现公司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未能持续获得客户订单或订单数量低于预期,则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消化,公司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大幅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金额,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合计1,669.4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2.03%。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贡献净利润7,388.11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竞争环境、原材料价格、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当前全球经济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出现下游领域需求增速不及预期导致行业竞争加剧、核心原材料价格出现长时间单边上涨且公司未能及时向下游传导成本压力、主要出口国贸易政策收紧或冲突导致区域市场需求萎缩等情形,均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此外,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经营风险、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募投项目投资周期延长、投资超支、投产延迟等情况,从而产生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4)募投项目所涉及审批手续、资质相关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备案、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已办理完成,相关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来若募投项目实施地相关政策或行业准入要求发生变化,房屋验收、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手续未能按期办理完毕,将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出现实施进度延缓、无法按期建设的风险。

(5)募投项目延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的 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 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曾因设备采购交付、安装调试周期、下游技术创新与发展、市场需求变化、工艺优化、设备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比原计划时间分别延期6个月和9个月。

本次募投项目同样存在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和其他难以预知的因素导致本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发生延期的风险,并可能因延期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可能发生的赎回和回售等情况。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的按时足额承兑。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3)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多种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将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和资金压力。

(5)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在满足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的方案。即使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审议通过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该修正方案仍可能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情况。因此,存续期限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7)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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