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00267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1:55:45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证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32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7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16
大楼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08人,代表股份941,513,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49%。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40,50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9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06人,代表股份301,00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5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03人,代表股份11,527,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7%。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10名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7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88,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16%;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13.5306% 79,300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9%。

2.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54,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9,868,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26%;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8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 1,569,901 0.1667%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00,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65%;反对1,56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82%;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83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弃权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4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29%;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6%;弃权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5%。

5.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39,87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9,887,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94%;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53%;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91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9% 1,549,501 0.164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26,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95%;反对1,54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12%;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3%。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2,25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8%;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2%;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70,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83%;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39%;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026,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0,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58%;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58%;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5%。

9.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赵景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9,896,961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3%;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1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50%;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19%;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0.5231%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83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9,844,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07%;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88%;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5%。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专项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逸晞、于晓腾
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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