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605167):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6:20:45 中财网
原标题: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股票简称:利柏特 股票代码:605167 债券简称:利柏转债 债券代码:11102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要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利柏特”)对外公布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目 录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 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 12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5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
况 ............................................................................................................... 20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21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22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23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的执行情况 ............................................................................................... 24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29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
采取的应对措施 ...................................................................................... 30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1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名称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bert INC.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规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公司于 2025年 7月 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发行总额为 750,000,000.00元。

(二)债券余额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的金额为750,000,000.00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 2025年 7月 3日至 2031年 7月 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债券利率
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20%、第五年1.80%、第六年 2.00%。

(五)起息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起息日为 2025年 7月 3日(即发行首日)。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5年 7月 3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 7月 3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 7月 9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年 7月 2日)止,即 2026年 1月 9日至 2031年 7月 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2.1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5年 6月 12日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斌强
注册资本44,907.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号
电话号码0512-89592521
股票简称及代码利柏特(60516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 核安全设备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管道制品、钢构件、塑料制品、玻璃钢制品、机械设备的生产、 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研发;ASME容 器设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海 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 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 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 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船用配套 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 套及工程技术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 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资源再生利用 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 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 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 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 2025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专注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维保等全链条服务,为石油化工、油气能源、核电工程、矿业等领域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一体化定制解决方案。

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262,122.81万元,产生营业成本 209,439.63万元。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 25,242.11万元,实现净利润 21,854.46万元。

三、发行人 2025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 2024年和 2025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2025年度/末2024年度/末变动比例
总资产466,736.13336,061.4938.88%
总负债263,139.46152,335.9372.74%
净资产203,596.67183,725.5610.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3,596.67183,725.5610.8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6,048.2180,612.0819.15%
营业收入262,122.81349,250.78-24.95%
营业成本209,439.63293,071.46-28.54%
利润总额25,245.0029,631.87-14.80%
净利润21,854.4624,049.34-9.13%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54.4624,049.34-9.13%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8.8222,860.19-8.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2,682.0841,450.49-93.53%
资产负债率56.38%45.33%11.05 增加 个百分点
流动比率(倍)1.621.470.15 增加
速动比率(倍)1.551.370.19 增加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总资产同比上升 38.88%,主要系本期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增加在建工程投入所致;总负债同比上升 72.74%主要系本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受行业及市场环境影响有所调整,整体营收规模相对承压,但整体运营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保持稳定。营业成本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通过成本管控与供应链优化实现总体可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 93.53%,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四、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根据发行人 2026年 6月 11日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2026年 6月 23日为“利柏转债”的赎回登记日,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利柏转债”将自 2026年 6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利柏转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运作,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已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

截至报告期末,“利柏转债”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期末余额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山支行5129041050100088,577.04
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支行81120010126008790618.07
合计--8,585.11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累计已使用“利柏转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65,885.4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8,585.11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75,000.00
其中:超募资金金额-
减:直接支付发行费用565.63
二、募集资金净额74,434.37
减: 
本年度使用金额65,885.40
银行手续费支出及汇兑损益0.48
加: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理财收益25.27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1.35
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8,585.11
2025年度,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国泰海通将进一步督促公司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74,434.37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5,885.4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5,885.4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承诺投 资项目募投项目 性质是否已变 更项目 (含部分 变更)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截至期末 承诺投入 金额 (1)本年度投 入金额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 入金额与承诺投 入金额的差额 (3)=(2)- (1)截至期末投 入进度 (%)(4) =(2)/ (1)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本年度 实现的 效益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项目可行 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 化
南通利 柏特重 工有限 公司大 型工业 模块制 造项目生产建设74,434.3774,434.3765,885.4065,885.40-8,548.9788.512026年 9 月-不适用
合计--74,434.3774,434.3765,885.4065,885.40-8,548.9788.51----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9,727.1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中 汇会鉴[2025]10205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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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700万元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 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保 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及协议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注: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投入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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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利柏转债”募集资金最终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专项账户运行正常,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及执行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存续期间出现对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利柏转债”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和偿债保障措施较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没有重大变化。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于 2025年 7月 3日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为付息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到付息日,无需支付利息。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发行人已委托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跟踪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其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定期跟踪评级机制运行正常,最新的跟踪评级报告请查询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有关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我司受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了以下公告:
1、2025年 7月 16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2025年 8月 2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3、2025年 8月 2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4、2025年 8月 2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5、2025年 12月 12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柏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2、若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本企业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并认购成功,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利柏特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企业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利柏特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2、若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本企业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并认购成功,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利柏特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企业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利柏特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2、若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本企业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并认购成功,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利柏特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企业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利柏特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2、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并认购成功,本人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利柏特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独立董事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利柏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放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系真实意思表示,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利柏特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沈翾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特殊约定触发情况
报告期内,本次可转债未触发特殊约定条款。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利柏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受托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通过舆情监测、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转股、行权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
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与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事项,国泰海通已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情况,督促发行人按主管机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一、是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 3.7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 3.7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利柏转债”尚未到转股期,故报告期内本次可转债不存在转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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