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300698):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
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3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在巨潮资http://www.cninfo.com.cn 讯网( )披露,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 卖结果,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2,400,000股股份司法拍卖竞价结果为:1,800,000股股份完成竞拍,600,000股股份因无人出价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闫楠先生通知,同时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2026 7 6 10 2026 7 7 10 区人民法院将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在淘宝网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将闫楠先生前次流拍的600,000股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将司法拍卖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情况
根据2026年6月1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1,800,000股股份完成竞拍,600,000股股份因为无人出价流拍。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三、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第二次司法拍卖600,000股事项尚处于公告阶段,后续需经过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完成拍卖,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司法再冻结和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2,780,000股股份于2026年3月7日完成拍卖,并于2026年3月31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920,000股股份于2026年5月12日完成拍卖,并于2026年6月4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2026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暨股份比例被动减少至5%以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3,000,000股份均处于司法再冻结状态。具体情况为:2026年1月22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2,400,000股、2026年4月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6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2026年4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24%。 4、闫楠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5、闫楠先生于2024年5月7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被司法拍卖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闫楠先生于2025年6月9日辞去原定任期至2027年8月25日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应遵守闫楠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函》。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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