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瀛通通讯(00286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7:51:10 中财网
原标题:瀛通通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6-030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经查,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瀛通通讯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确认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92.49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司于2026年4月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调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晖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晖以及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财务、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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