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华科技(6032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1888号太湖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005,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403%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515,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42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4,4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5,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3%;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72,334,209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99%;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8%;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25,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1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66,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6%;反对1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6%;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2,283,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1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24,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2%;反对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5年度董事薪酬暨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2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6%;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28,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6%;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江苏锡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荣正、泰州亿晟玖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弘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华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1,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2,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0%;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8,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1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9,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7%;反对1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昆明·哈尔滨·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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